台灣和大陸繼承順位有何不同?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臺商開始考慮並規劃財富傳承問題。作為財富的表現形式之一,房產無疑占據了重要的比重,尤其隨著大陸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一套房產的價值抵得上企業辛苦一年的利潤,已然成為事實。

但因大陸與臺灣繼承法對於繼承順位的規定不同,除非被繼承人留有有效遺囑對於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分配,否則一旦發生法定繼承,兩岸完全可能出現「大相徑庭」的繼承結果。

大陸的繼承順位規定

按照大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大陸對於法定繼承情形下的繼承順位規定為:

兩岸繼承順位大不同,大陸房產花落誰家丨貝斯哲

臺灣的繼承順位規定
根據臺灣相關繼承法規的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其中第一順位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僅包含被繼承人的子女,還有孫子女及外孫子女等直系晚輩血親。在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之人自無繼承權。

但與大陸繼承法關於配偶享有一半財產權的同時並與父母、子女同列第一順位的規定不同,臺灣地區繼承法將被繼承人的配偶列為當然繼承人,從而可以享有單獨的繼承份額,即:

1、在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與他們平均份額;

2、配偶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承遺產的一半;

3、在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二;

4、如果無四個順位的繼承人,則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兩岸這種不同的繼承順位規定,將使得繼承結果完全不同。當然,繼承還因涉及代位繼承、特留份等復雜情形,在此不多贅述。

那麽問題來了,對於臺籍個人在大陸的房產,究竟該適用大陸還是臺灣的法律規定?

大陸房產繼承應適用大陸繼承法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也就意味著,臺籍個人在大陸的房產在沒有任何遺囑或遺贈的情形下發生法定繼承時應當適用大陸地區的繼承法規定,也就是應該按照大陸繼承法的順位規定來進行。

實務中,由於被繼承人的臺灣身份,如繼承人想要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取得大陸房產,需要辦理的手續十分復雜。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關於辦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文書效力的通知》之規定,「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內(內地)的房產,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須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提供其所在地公證人出具的親屬關系、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公證證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提供其住所地公證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繼承權公證書辦理有關房產手續。」

(一)先在臺灣辦理親屬關系及死亡事實的公證書

繼承人須先向臺灣的公證機關(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申請公證書,就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的死亡等進行公證。辦理時應向公證機關告知此份公證文書的用途,臺灣公證機關會在出具公證文書後交由臺灣海基會轉寄大陸省級公證協會。

(二)向大陸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的公證

在取得由海基會轉寄的臺灣關於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的公證文書後,繼承人應向大陸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的公證。如同一順位繼承人中有繼承人同意放棄繼承的,須在臺灣辦理同意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同時,如果繼承人不能親自前往大陸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時,還需就委托他人代辦事宜在臺灣辦理委托書的公證手續。

(三)向大陸房產所在地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大陸目前尚未開征遺產稅,因此因繼承而發生的房屋所有權過戶,無需繳納任何稅負。臺灣繼承人繼承大陸房產前,需憑前述資料先到房屋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繼承的免稅證明,再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

臺商財產傳承宜早規劃 避免紛爭

正因兩岸關於繼承法的規定不同,加之辦理繼承的手續十分復雜且耗時,被繼承人身故後,家人往往因為遺產處理事宜奔波兩岸心力交瘁,更有處理不善者甚至大打出手。

本傑明·富蘭克林曾說:「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情不可避免,稅收和死亡。」與其在自己往生後讓家庭成員一地雞毛,不如提早做好規劃,無論現時贈與或提早做好遺囑,讓事態得以按照自己的心願良性發展,並且令向善的資本實現世代傳承。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