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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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稅務風險

高新企業如何避免補稅風險?從廣東233家資質撤銷案看研發費用合規管理 簡介 最近,很多朋友被一條標題為「廣東省取消233家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追繳稅款」的文章所震撼,這些企業被追繳稅款年度最早甚至在2016年。 眾所周知,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率,比一般企業的25%稅率優惠了10%。如果要追繳以前年度稅款,除補繳稅款外,還應計算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從2016年起算至2024年,八年滯納金合計為128%,按按補稅款200萬元計算,單單滯納金就達256萬元!當然,根據稅務稽查和自查補稅的一般原則,查稅期至少為三年,最終補稅金額算出來,將會驚掉很多人的下巴! 實務中,很多企業經營者聽信來自於網絡或專家建議,以所謂「節稅」為目的,編造材料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獲得優惠稅率,但對於政策規定的細節以及企業實際狀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並不了解,或者說並不在意。但其忽略的一個重點是,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由科技部門頒發證書,但稅收優惠的查核則是由稅務機關主導,兩部門要求不一實屬正常,且稅務機關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及研發費等的查核更為嚴謹也在情理之中。 實際上,研發費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要求還是非常高的,這一點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稅務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2013年7月)等規定就不難看出,只是很多企業因未充分了解政策內容,並忽視了稅務機關的查稅力度和決心,從而造成被要求追繳稅款的尷尬局面。 結合貝斯哲協助客戶被查稅的案例,我們談一下企業常忽視的幾個問題: 企業申請高新資質的雷區 研發活動被否 2023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及科技局公布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案例」,其中「微信社群粉絲經營平臺」的項目被否,結出的專家意見如下: (一)項目目標沒有體現創新性 該項目是企業微信平臺的簡單應用開發,目標是實現會話監測、引入AI客服,減輕運營壓力、提升響應水平、保障運營安全等。這些目標與當前市場上多類型的在線客戶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確的創新性。 (二)擬突破的核心技術屬於現有成熟技術 該項目前端技術采用微信小程序技術框架,後臺技術涉ACS雲技術、數據加密、數據傳輸等現有技術,同時基於Redis和Kafka實現快速的消息訂閱與分發,上述技術是較為成熟軟件技術框架和PAAS服務,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經得到充分論證,在實踐中基本不存在技術風險。該項目主要是運用現有成熟技術對業務流程的改變,不能體現技術創新性。 (三)研發結果沒有體現不確定性 該項目作為企業微信應用開發,屬於運用現有信息技術進行的常規軟件相關活動,活動的結果事先具有確定性。同時研發結果的性能指標主要由其依賴的ACS節點數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決定,而項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內容對最終性能影響不大,並未體現研發結果不具確定性的特點。」 從上述意見我們可以看出,研發活動重點在於「新」,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只是現有技術的羅列,即使是小程序開發也會被否。此外,對於「研發過程體現不確定性」也是認定的重要因素。假設研發活動都被否認,則所有的研發費也就失去了意義! 研發材料缺失  前段时间,我们针对某客户进行“税务体验”,惊奇的发现,该公司具备科技属性,不乏多项发明专利和上百个实用新型专利,但研发费的资料只有“项目立项书”,且立项书内容仅两三页,并未体现研发难度、研发思路、研发不确定性等重要“研发活动标志”,除此以外,非无其他资料,那么该公司如何在面对税务稽查时来证明开展了实际符合政策的研发活动呢? 我们以一个内控较为健全的企业为例,对于研发活动,应从最开始的市场和技术调研出发,分析研发项目可行性、成本、资源耗用、周期以及对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并在立项书中体现研发思路,确定项目的量化目标,毕竟企业不可能无限制的投入,不设定目标,则不符合正常逻辑。对于研发过程,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实验记录、阶段性报告、费用审批、材料领用、研发人员汇报、小试生产安排、实验结果比对等资料。研发结束后,还应有专利转化分析报告、商品化后追踪流程等。所以,我们不难看出,上述资料的收集前提是,企业具备良好的“研发管理制度”或“企业内控制度”,当然,具备研发管理制度也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要求的。 研發費缺少數據來源 這裏所說的數據來源,主要針對研發人工支出和設備折舊支出,根據稅務政策要求,研發的人工支出和設備折舊支出需要按研發項目進行合理分攤,這裏的合理分攤需要以「人工工時統計表」、「設備工時統計表」的方式進行體現。我們發現很多企業在分攤上述費用時,僅憑財務個人經驗,換句話說,要麽平均分,要麽拍腦袋分,無法「準確分攤費用」時,該項費用就會被否。 其中,對於「人工工時統計表」,其數據來源也會被關註,是財務人員或人事編寫的表,還是來自於每個研發人員自行填報的「研發項目用時表」,這個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當然,工時統計也需要與員工的打卡記錄相比對,在打卡記錄上明明該員工請假,但在工時表上依舊進行了統計,那麽數據真實性就會被懷疑。 稅務現場約談 一般來講,稅務自查的情形下,稅務人員很少到企業經營場所針對某位員工進行訪談,但稽查局的做法卻可以直接約談相關人員。假設某企業將生產人員編造為研發人員,不難想象,生產人員因為對於研發項目的一無所知或者漏洞百出,都會在「現場約談」這個環節露出馬腳。 貝斯哲在協助客戶進行研發項目合規輔導中發現,最為可惜的一種情形,是企業明明從事著真實且符合要求的研發活動,但因為財務核算、數據材料準備不足原因卻被稅務機關查核並要求補稅,真是說不出的冤枉。但從客觀角度來說,稅務機關的查核也是有理有據,並不存在失當行為。 「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來做」。在面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研發費加計扣除等研發項目的合規問題上,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可以輔導企業從立項、研發到結案分階段進行,將工作做足做細,才不至於被查核時無所應對而被要求補稅 企業申請高新資質的合規操作注意 一、立項階段 結合企業銷售情況,協助確認研發費總體規模及研發項目數量; 根據項目數量,協助製定研發項目方向,輔導研發人員完成項目立項所需資料; 確認研發用設備及材料範圍; 確認研發組成人員、項目組長及工時填報方式。 確認研發工作記錄文件格式及文件流轉方式,包括實驗記錄、領料單、研發工作記錄、研發問題反饋單及追蹤表、研發階段性報告、小試生產申請表及生產記錄、樣品檢驗記錄等。 二、研發階段 確認研發工作記錄文件格式及文件流轉方式,包括實驗記錄、領料單、研發工作記錄、研發問題反饋單及追蹤表、研發階段性報告、小試生產申請表及生產記錄、樣品檢驗記錄等; 研發辦公室、實驗室等研發場所的安排; 研發設備管理方法及安排、研發設備工時統計表及流轉; 研發設備折舊分攤方法; 研發試生產流程; 研發廢料處理流程; 研發管理製度的編製(從立項到歸檔及專利申請、後續改進) 三、結案階段 研發項目結案報告 研發專利申請流程 研發項目追蹤流程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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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遺產繼承糾紛處理案例

大陸遺產繼承糾紛處理案例 閱讀目錄 台灣人在大陸的遺產糾紛變得複雜且充滿挑戰。當親人離世,遺產繼承不再僅僅是分配財富,而是一次跨境法律的艱難博弈。大陸和台灣的法律體系各不相同,如何確保您的繼承權在這場遺產糾紛中得到保障?這不僅是法律的較量,更關乎家庭情感的延續 继承糾紛 在2023年8月,一位臺灣居民因其兒子於7月底去世而尋求法律幫助。由於兒子生前未留下遺言,導致這位父親與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產生嚴重分歧。該父親在大陸辛苦打拼20余年,除了在昆山擁有一家企業外,還在上海、蘇州及重慶各購置了一套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 作為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父親,面臨繼承糾紛倍感悲痛。他希望保留蘇州的住宅並過戶到自己名下,以便安享晚年,而兒媳則認為,根據臺灣繼承法,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蘇州房產應由她和孩子們繼承,拒絕過戶給父親。因而,父親尋求法律幫助以解決這一糾紛。 律師介入 了解背景後,貝斯哲事業群律師迅速聯系兒媳。起初,她拒絕溝通,但我們堅持以和諧解決為原則,與她反復解釋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父親對兒子在大陸的房產有繼承權,過戶手續需提交父親的同意聲明,不能繞過他。 父親僅希望繼承蘇州房產,並願將昆山工廠股權過戶給孫子。經過多次溝通,兒媳及其子女最終同意將蘇州房產過戶給父親,其余房產則由兒子和女兒繼承。 順利解決 不打不相識。貝斯哲律師在介入張乙遺產繼承糾紛過程中,專業、誠懇的態度不但獲得了張甲的信任,也贏得了林某及其子女的信任。除將蘇州房產過戶手續交由貝斯哲協助處理外,更將其余兩套大陸房產及昆山公司股權過戶等事宜都一並進行了委托。在貝斯哲團隊歷時四個月的努力下,以最快的速度和專業的服務,成功協助當事人完成了大陸遺產繼承事宜。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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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利潤匯出問題Q&A

2024台資企業利潤匯出問題Q&A 閱讀目錄 時光匆匆,轉眼又到了年底。當台資企業在中國市場蓬勃發展,賺取可觀利潤的同時,將這些利潤合法、安全地匯回台灣成為了許多企業主頭疼的問題。面對複雜的稅務法規、嚴格的外匯管制,以及潛在的合規風險,許多企業在跨境資金管理上如履薄冰。這裡,我們將通過常見的法律問題與實際操作指引,幫助您避開匯出利潤中的法律陷阱,確保您的企業能夠順利將利潤回到台灣,讓全球經營更加穩健。 這篇文章不僅是一份Q&A指南,也是您在匯出利潤過程中最值得信賴的法律夥伴,從法律層面為您逐步拆解其中的複雜流程。 Q1.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分配利潤? 這個問題應分情形來看: 第一,如果是單一境外股東,即使註冊資本沒有全部出資到位,利潤仍可以全部匯出。有銀行按出資到位比例來限製利潤可分配的比例,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第二,如果是二個或以上股東,除非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應按《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比如,公司兩股東A與B股權比例為50%:50%,分別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美元。A已全部出資,B只出資到位40萬美元。假設當年度該企業形成的利潤為200萬元人民幣,則A可分配的比例即為100/140*200=142.86萬元,B可分配的比例為40/140*200=57.14萬元。 Q2: 我是以臺籍個人名義設立的大陸企業,且以境內人民幣作為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利潤可以匯到境外嗎? 這個問題目前存在爭議,銀行做法各不相同。有銀行會以境外人員不得以人民幣出資,或以跨境收支記錄中未看到出資記錄為由,拒絕協助將利潤分配到境外。 我們認為,與早年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匯入後需憑驗資報告方可進行結匯不同,現階段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並不強製要求驗資,因此很多外商企業的資本金出資後,並不一定會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驗資報告;而對於一些原本就在境內工作生活的臺港澳及外籍人員來說,利用工資薪金、房屋租金收入、理財收入等境內合法人民幣收入直接作為對投資企業的出資,似乎也無不妥。 2023年11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其中對於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收入範圍列舉中,包含了「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這一項,實際上是認可了外籍個人從境內外匯賬戶向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出資的行為。 Q3: 請問利潤只能以美元或其他外幣支付嗎? 不必然。可以是外幣,也可以是人民幣。 根據銀發(2018)3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規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貿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銀行按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確保境外投資者利潤所得依法自由匯出。」 Q4: 企業往年均虧損,僅有2024年度有盈利,是否可僅針對2024年度的利潤進行分配? 不可以。 根據匯發(2017)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七條:「……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裏的以前年度,是指利潤匯出時點的以前年度,而非利潤產生時點的以前年度。 舉例來說,如企業2020年度有利潤100萬,2021年度有利潤80萬,2022年度虧損50萬,2023年度虧損120萬,假設股東決定在2024年5月份針對企業之前年度進行利潤分配,意味著: 1、不可以只針對2020和/或2021年度的利潤單獨進行分配; 2、假設2024年5月擬針對之前年度利潤進行分配,則可分配的利潤為100+80-50-120=10萬元。 也就是說,匯出時的未分配利潤計算公式為:年初未分配利潤+本年凈利潤-彌補虧損-計提盈余公積-年內已分配往年利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Q5: 分配利潤前是否必須提取盈余公積金? 是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收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與Q3可分配的利潤計算方式相同,盈余公積的提取,應以可分配利潤的10%進行提取——當然,撇開利潤分配不談,從會計角度來說,如果之前有利潤的年度沒有計提,可以允許補提,補提盈余公積後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並未發生變化,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發生變化。 Q6: 未分配利潤是否可以轉為對本企業或境內其他企業的出資或增資? 不但可以,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轉投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8)102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3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境外投資者將其從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進行如下投資,均可適用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1、新增或轉增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特別的,應包括以利潤補繳其在境內企業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這種情形在內;——比如,境外公司A認繳境內甲公司的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但只實繳到位500萬美元,那麽A可以以其從甲公司獲得的未分配利潤300萬美元轉為對甲公司未出資部分的出資。 2、在境內投資新設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境內企業股權。 Q7:請問利潤分配應繳納的稅負,是在利潤分配決定作出的時間還是實際支付的時間? 實際支付的時間之日起7日內。 在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37號公告)於2017年12月1日實施之前,企業利潤分配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4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24號公告),規定「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中,向境外匯出利潤必須提供企業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及企業審計報告等文件,因此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通常都早於實際支付的時間,導致很多企業因為超過了扣繳義務時間而被要求繳納滯納金。 37號公告實施後,上述困惑不復存在,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為股息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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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注意!重磅新規《受益所有人管理辦法》即將實施!

台商注意!重磅新規《受益所有人管理辦法》即將實施! 《受益所有人資訊管理辦法》已經中國人民銀行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簽,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佈,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那麼這個新法規對於台商來說有怎樣的影響?如何去遵守相關規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為台商朋友解答 閱讀目錄 管理辦法涉及哪些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者實際控制備案主體,或者享有備案主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依據《管理辦法》,除了個體工商戶或股東全部為自然人出資且註冊資本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公司、合夥企業外,所有企業皆須向工商登記註冊系統填報受益所有人信息。而《管理辦法》所認定的受益所有人,應該是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這意味著,無論透過幾層境外公司,受益所有人必須穿透到最終端的自然人: 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夥權益; 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 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單獨或者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 前款第三項所稱實際控制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協議約定、關係密切的人等方式實施控制,例如決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者主要資金等。如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應當將備案主體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 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備案主體所應填報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幾乎涵蓋了其個人的主要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經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繫方式及身份證明文件。 此外,《管理辦法》要求須對受益所有人屬於以上哪種情形進行說明:比如,符合持股25%以上關係者,須填報持有股權、股份或者合夥權益的比例;若符合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關係者,則須填報收益權、表決權的比例;若是符合實質控制力者,也應填報實際控制的方式。 信息是否公開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國家有關機關為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獲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受益所有人信息。國家有關機關以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依法獲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概括來說,大陸對於此法案強調了信息的保密性,明確備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對社會公開查詢,僅供大陸相關機構針對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時使用 實施期限以及處罰 期限:自2024年11月1起生效,所有符合條件的新設立公司都應在設立時備案相關信息,對於2024年11月1日前設立的企業,應於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備案 處罰:若未按規定辦理受益所有人資訊備案的,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處理。其備案資訊不正確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負責的相關部門 根據法規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籌指導相關登記註冊系統建設,指導地方登記機關依法開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工作,及時將歸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備案主體及時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法案對於台商之影響 事實上,台商對於大陸實施受益人備案制度應該並不陌生: 1、早在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第十條中,已明確要求外國投資者應提交初始報告時即應當揭露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其定義基本與本次《管理辦法》相同 2、台灣自2018年以來實施的《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和《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併簡稱“台灣CFC”),其對“受控”之定義,也無非是股權控制與具有重大影響力這幾個角度進行判斷,因此台商對於受益人制度說來應該十分熟悉。 如前所述,由於受益人信息並不會公開,透過離岸公司進行表面信息隔絕的台商暫可放心。不過,如有委託他人進行股權代持的台商來說,代持人即“人頭”是否甘願被作為受益人進行登記,可能會產生心理上的微妙變化。 貝斯哲認為,受本次受益人信息備案制度影響最大的,當屬一些未進行返程投資登記並以境外公司名義進行投資的大陸居民,如按實填報無疑暴露了其“假外資,真內資”的投資目的,是否還能如願以償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登記,值得質疑。尤其是,近幾年來無論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章中關於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相關規定,無不表明大陸也在朝CFC方向日趨關注大陸居民境外投資的稅負申報事宜。 貝斯哲觀點與建議 隨著全球各國對於稅務控制日益嚴格,貝斯哲建議台商儘早進行全面性檢視,並重新規劃及調整策略,以確保合規經營。 在《管理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將適時提供線上辦事指南以便於群眾和企業了解相關政策,並公布各地咨詢電話,通過電話咨詢解答備案主體填報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貝斯哲將在法條實施後持續追蹤,並從我們的渠道獲取更多的信息,提供給廣大台資企業供參考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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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遺囑和遺贈之區別

大陸遺囑和遺贈之區別 閱讀目錄 根據繼承法,將財產以遺囑的方式給予除法定繼承人外的其他個人或團體,被稱為遺贈。被繼承人有不同的原因來將財產留給非法定繼承人,可能包括後代不孝,或者想要把財產留給孫子輩。本文將介紹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共同點和區別。 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最大區別:主體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定繼承人資格僅分為2順位: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於公民);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舉例來說,若是要把財產留給孫子女,根據繼承法之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情形應屬遺贈。那麽孫子在受遺贈後的法定期間內要接受遺贈,這樣才能合法得到該遺產。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相同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口頭遺囑。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遺囑形式,並確保該形式符合大陸法律的要求。 貝斯哲事業群推薦使用公證遺囑作為遺囑形式,閱讀這篇文章了解遺囑形式以及為何公證遺囑為最優選擇 不同 遺囑和遺贈的區別有4方面:主體不同;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是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出處分;遺贈則是被繼承人將自己的財產通過遺囑的形式贈送給國家或者個人。 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於公民);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裏取得遺產。 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訪放棄接受遺贈。 遗赠的生效條件 遺贈在遺贈人死亡後生效。遺贈雖然是在遺贈人死亡後生效,但是在遺贈人死亡後生效前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後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如果受遺贈人在遺贈人之前死亡的或者喪失接受遺贈的權利,則遺贈不生效。 常見問題Q&A 台灣人可以在台灣針對其大陸的財產立遺囑嗎? 可以,但不建議。建議大陸的財產在大陸立公證遺囑最為穩妥。 (想了解為何公證遺囑最保險?閱讀這篇文章 大部分台商所立遺囑主要涉及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大陸法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台灣針對大陸不動產立遺囑是沒有法律效應的。除此之外,假設在台灣立遺囑,此遺囑必須經過台灣公證處公證,並且由海基會寄往大陸公證處再做公證,十分繁瑣 大陸有遺產稅嗎? 大陸至今尚未正式設立遺產稅製度。雖然社會上對遺產稅的討論不斷,政府也在研究醞釀之中,但截至目前,中國大陸並未開征遺產稅 父母都不在,也沒有兄弟姐妹,還需要立遺囑嗎? 即使家庭結構較為簡單,也沒有家庭內部糾紛,仍需要考慮立遺囑。有以下幾種原因:1.立遺囑並增加附加條件,確保小孩對自己盡到照顧的義務 2.若無遺囑特別註明,且子女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已結婚,其所繼承的遺產將變為夫妻共有財產。立遺囑表明遺產為子女獨有可以保全其對遺產的擁有。 遺囑繼承生效的時間? 立好遺囑後,遺囑並不會立刻生效。遺囑生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裏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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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大陸立遺囑需注意的事項​

台灣人在大陸立遺囑需注意的事項 閱讀目錄 立遺囑最重要的原因:大陸繼承順位與台灣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人資格僅分為2順位: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第一繼承順位上,兩岸之區別請見下圖: 相比台灣來說,大陸繼承法將父母放到了第一順位,對於自己父母仍健在並且有多個兄弟姐妹的人來說,需要考慮設立遺囑來保障後代的權利。為什麼?很常見的案例是當事人去世,因為生前未立遺囑,所以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均分給了父母,配偶,和子女。然而父母可能年事已高或者被兄妹控制所以導致繼承無法順利進行。 另外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大陸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上親屬關係包括婚生、非婚生、收養和有扶養事實的繼親關係。桃花多的男同學要多多注意哈! 大陸《繼承法》同樣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如本位繼承人並非死亡,而是因故喪失繼承資格,則其直系親屬也不得代位繼承。 父母為子女立遺囑需要考慮的關鍵點 多個子女的家庭 原則上要考量的以公平為前提,財產的型態不同,在分配上也會容易產生不同的爭議,留下的是現金存款相對好解決,屆時直接平分即可,但留下房產會有共同繼承的問題,畢竟房子不可分割,這一種狀況可以透過事先規畫好的現金或保險金來做價差的補償,避免事後大家吵成一團。 但如果有很明顯的要做不公平的分配,這時可以善用生前贈與和預立遺囑來規畫,但生前贈與為了避免贈與後「人財兩失」,建議最好加上附有條件的贈與。而預立遺囑也要考量到「被不公平」的那一方,為避免爭議,一樣可以透過規畫好的現金或保險金來做補償,會讓繼承更順利。 獨生子女的家庭 在現代少子化的社會結構當中,獨生子女的家庭愈來愈常見的,這時候應該要考量的是善用信託的工具,特別是如果子女還未成年或者是已成年但自主能力不佳、交友狀況有問題,都可以善用遺囑信託或保險金信託來繼續托管留給子女的財產, 同樣身後留給孩子的錢,也沒有不見,只是變成孩子喜歡的樣子。什麼樣子?可能是一台跑車,也可能是身價不菲的名牌包。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港星沈殿霞在生前善用信託規畫,讓她唯一的女兒在最適當的時間才繼承她的遺產,真正做到愛她而不害她,真有智慧。 子女的配偶 按照繼承法,如果遺囑中沒有特別註明遺產為小孩獨有,那麼若小孩繼承時已婚,那麼其繼承的遺產將被視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配偶也有分割權。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的婚姻可以一帆豐順。若子女已結婚,不想把遺產分給其配偶的話,需要遺囑中特別註明遺產僅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確立遺囑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口頭遺囑。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遺囑形式,並確保該形式符合大陸法律的要求。 貝斯哲事業群推薦使用公證遺囑作為遺囑形式,閱讀這篇文章了解遺囑形式以及為何公證遺囑為最優選擇 明確遺產範圍 列明財產清單:在遺囑中應明確列出大陸資產的範圍,包括不動產(如房產)、動產(如銀行存款、股票、珠寶等)以及其他財產性權利和義務。這樣可以避免繼承人對遺產範圍產生爭議。 不動產:例如在大陸擁有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均可寫入大陸遺囑中進行處理和繼承。 銀行存款和金融資產:在大陸銀行開戶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資產都可以通過大陸遺囑來指定繼承人。 公司股份及企業權益:如果在大陸設立或投資公司,所擁有的股份或權益可以通過遺囑轉讓給指定繼承人。 動產:包括車輛、藝術品、珠寶、家具等在大陸的動產,也可以作為遺產在遺囑中分配。 排除非大陸資產:如果台灣人在台灣或其他地區也有資產,應在遺囑中明確排除這些資產,以免對大陸資產的繼承產生影響。 排除夫妻共有財產:被繼承人如果有配偶,需要注意哪些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無法將夫妻共有財產放入遺囑給予第三方 繼承人的指定 明確指定繼承人:應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並說明他們各自應繼承的財產份額。如果有多名繼承人,還應考慮他們之間的繼承順序和分配比例。 特別關注弱勢繼承人:如果遺囑中涉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確保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遺囑的附加條件 附條件的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中設定的義務。如果他們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常見問題 Q&A ​ 台灣人可以在台灣針對其大陸的財產立遺囑嗎? 可以,但不建議。建議大陸的財產在大陸立公證遺囑最為穩妥。 (想了解為何公證遺囑最保險?閱讀這篇文章) 大部分台商所立遺囑主要涉及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大陸法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台灣針對大陸不動產立遺囑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除此之外,假設在台灣立遺囑,此遺囑必須經過台灣公證處公證,並且由海基會寄往大陸公證處再做公證,十分繁瑣 大陸有遺產稅嗎 大陸至今尚未正式設立遺產稅製度。雖然社會上對遺產稅的討論不斷,政府也在研究醞釀之中,但截至目前,中國大陸並未開征遺產稅 父母都不在,也沒有兄弟姐妹,還需要立遺囑嗎? 即使家庭結構較為簡單,也沒有家庭內部糾紛,仍需要考慮立遺囑。有以下幾種原因:1.立遺囑並增加附加條件,確保小孩對自己盡到照顧的義務 2.若無遺囑特別註明,且子女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已結婚,其所繼承的遺產將變為夫妻共有財產。立遺囑表明遺產為子女獨有可以保全其對遺產的擁有。 遺囑繼承生效的時間? 立好遺囑後,遺囑並不會立刻生效。遺囑生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裏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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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遺囑有哪幾種類型?哪種遺囑最好?

大陸遺囑有哪幾種形式?立哪種遺囑最好? 大陸遺囑的類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 合法有效遺囑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規定: (1)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 (2)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形式合法。 (3) 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4) 跟據《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大陸《民法典》對於法定繼承人沒有類似「特留分」的規定) (5) 跟據《老年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該條明確規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繼承到夫或妻一方遺產,不再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為限製性條件,有利於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 哪個遺囑最穩妥? 根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7年至2020年樣本數據,自書遺囑占比32.40%;代書遺囑占比32.40%;公證遺囑31.74%。此三類遺囑形式占比已高達96.54%。 雖然每种遺囑都可以被承認,但是,某些類型的遺囑在設立時很容易設立不當,從而導致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需要遵循嚴格的格式,所寫內容必須全部由手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完成,包括最後簽名的形式,也需要用手寫,否則會影響遺囑的法定的形式。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必須和被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讓我們根據實際數據,來分析看看哪種遺囑最為保險 法院數據解讀:為何公證遺囑是最保險的選擇 根據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發佈的《2022年度遺囑繼承糾紛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公證遺囑繼承糾紛數量占有爭議遺囑繼承案件的比例約爲27%。其中統計了涉及公證遺囑的54起遺產繼承糾紛,其中高達53份的公證遺囑最終都被法院所認可,並根據其內容進行了判決。同時,公證遺囑繼承糾紛的訴訟周期相對較短,涉及司法鑒定少。法院認為:”公證遺囑獲得司法認可比例依然很高”。 數據來源: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2022年度遺囑繼承糾紛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在197份自书遗嘱中,有17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有13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合计有15.23%的自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无法实现传承目的;在197份代书遗嘱中,有44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有13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合计有28.93%的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无法实现遗嘱人的心愿;在193份公证遗嘱中,有8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有3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合计有5.70%的公证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无法实现遗嘱人的财富传承安排 數據來源: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2017-2020年遺囑繼承糾紛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由上述圖表可見,在三類最為常見的遺囑形式中,代書遺囑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比率最高,占比近30%;公證遺囑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比率最低,僅占5.70%。 結論 雖然新的民法典指出: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最優先性,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规定,仅以立遗嘱时间作为标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然而,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公證遺囑在實際糾紛中優勢明顯。因為公證遺囑經過了公證機構的公證,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和法律效力。公證遺囑相較自書、代書、打印及錄音錄像遺囑而言: 優勢1 : 遺囑會由經驗豐富的公證人員起草、審查,最大程度保證了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的合法性;優勢2:在繼承開始(也就是立遺囑人死亡時)後,公證遺囑不需要再次證明其真實性。其實,公證遺囑還有個優勢是會被永久保存,不會丟失。公證處的案卷有司法部規定的完備的檔案保管辦法,公證行業協會也建立了檔案保管庫房。即使公證處不存在了也會將檔案移交給國家檔案局。而其他非公證形式的遺囑一旦丟失原件或者未被發現,遺囑受益人真的就欲哭無淚了。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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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 在中國大陸繼承遺產,尤其是針對台灣居民,有著嚴格的法律規範與程序。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 1.大陸遺產繼承法律基礎與適用法律 適用法律概述 在台灣居民繼承中國大陸遺產的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施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的規定。根據這些法律,繼承開始後,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哪些大陸遺產台灣人可以繼承? 台灣居民可以繼承的遺產類型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範圍包括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如房產、現金、股票等,這些條款為繼承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繼承過程中不會忽略任何合法遺產。 2.台灣人大陸遺產繼承資格與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條至第1131條)的規定,繼承人資格及順序如下: 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127條):包括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及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第1128條):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全部去世,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囑繼承 《民法典》繼承編第1133條:規定了遺囑繼承的優先性,並指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民法典》繼承編第1134條:遺囑可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台灣居民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繼承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以確保合法繼承。 3.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程序 以下是台灣居民辦理大陸遺產繼承的程序 台灣的公證程序:首先,繼承人需要在台灣當地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必要的公證。例如,涉及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聲明書等文件。特別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公證內容需符合台灣《民法典》和相關規定。 授權書的準備與公證:繼承人需在台灣當地的公證處對授權書進行公證,授權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其在中國大陸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授權書應明確指明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例如提交文件、參與遺產分割協議、辦理房產過戶等。 透過海基會寄送:完成公證後,這些文件通常需要透過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寄送到中國大陸的相關部門進行驗證。這個過程通常需要兩週到一個月的時間,具體取決於文件的類型和寄送目的地的距離。 大陸的認證程序:文件到達中國大陸後,繼承人(或指定代理人)需向所在省市的公證處或相關房產管理部門(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交文件,以完成遺產繼承的最後手續。在這個階段,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尤為重要,任何遺漏都可能導致繼承程序的延誤或無法完成。 財產的分割與過戶:繼承的遺產經公證或法院確認後,繼承人可辦理遺產分割與房產過戶手續。不動產過戶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並提交相關法律文件和繼承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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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二代傳承之房產繼承(二)丨貝斯哲

臺商二代傳承之 房產繼承(二)​ 「愛拼才會贏。」以能吃苦能打拼著稱的臺商,產業分散世界各地,財富表現形式也呈多樣化,房屋、存款、現金、股票、基金、企業股權等,都是常見的繼承財產。因財產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布局,再加上被繼承人有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死亡地等因素摻和其中,就使得繼承發生時應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成為繼承人爭執的焦點。 臺商繼承大陸房產應適用大陸繼承法 究其根本,在於不同國家對於繼承的順位規定並不相同。即使是大陸與臺灣,兩岸之間關於繼承順位的規定也並不相同。繼承人死亡時,除保留配偶份額之外,大陸的第一繼承順位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順位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而臺灣的第一順位則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為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 繼承順位的不同,可能引發截然不同的財產分配結果。舉例來說,如臺商張三在上海擁有一套價值5000萬元的別墅,如按大陸繼承法,則該別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1/2所有權歸張三太太,剩下的1/2,應由張三太太、張三的未婚兒子和未婚女兒,以及張三健在的母親各繼承1/4即整個房產的1/8。如果按照金額來進行劃分,則相當於張三太太擁有5000萬*(1/2+1/8)=3125萬,張三兒子、女兒及母親則各為625萬元。但如果按臺灣繼承法,在保留1/2歸屬張三太太以外,張三母親因處於第二順位不能參與該房產的繼承,而應由張三太太及兒女三人各按1/3來繼承屬於遺產的部分,故張三太太的繼承份額為5000萬(1/2+1/6)=3333.33萬,張三兒女則各為833.33萬元。 臺商在大陸購置的房產,發生法定繼承時,是按照臺灣的法律還是大陸的法律進行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幣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臺商在大陸購置的房產如未提前做好規劃,未進行生前贈與或未提前立好遺囑時,就必須按照大陸繼承法的規定順位來進行遺產的分配! 繼承大陸房產應辦理的流程及文件 既然是親屬關系,又涉及財產份額,可以想象,「我媽是我媽」的證明在遺產繼承的辦理中必不可少。如果繼承人們最終協商該大陸房產歸屬其中某一繼承人時,由第三方機構對此法律行為進行真實性與合法性確認,也成為不可缺少的環節。 臺籍人員繼承大陸房產,所需流程及文件如下: 1、向臺灣公證機構證明親屬關系 要證明「我媽是我媽」,需向臺灣法院或民間公證機構等公證機關提供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藤本、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切結書等,來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 2、房屋如協商由某一法定繼承人繼承時,其他繼承人應同時對放棄繼承的聲明進行公證。 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通常會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通過協商進行分割,如大陸房產並非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時,其他繼承人應針對放棄(拋棄)繼承的聲明等同時在臺灣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如繼承人本人無法前來辦理而委托其他人代為經辦時,還應同時對此委托關系進行公證。 這幾年受疫情及防疫隔離政策等影響,很多繼承人無法前來大陸親自辦理,需委托大陸律師或其大陸的親朋好友代為進行繼承事項的辦理。針對此委托關系,繼承人也應一同辦理公證手續。 4、進行認證 此流程無需繼承人本身經手,而是在臺灣進行公證時,即應告知公證人此份公證的用途。公證機關會將公證書副本直接交給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寄送到大陸房產所在地的省公證員協會,對繼承人取得的公證書正本及海基會寄送大陸的公證書副本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一致的證明。 5、向大陸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人在收到上述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臺灣公證書後,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房產證、委托書等文件,到大陸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並取得《繼承權證明書》。該等文件資料均齊全後,即可到房產所在地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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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和大陸繼承順位有何不同?

台灣和大陸繼承順位有何不同?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臺商開始考慮並規劃財富傳承問題。作為財富的表現形式之一,房產無疑占據了重要的比重,尤其隨著大陸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一套房產的價值抵得上企業辛苦一年的利潤,已然成為事實。 但因大陸與臺灣繼承法對於繼承順位的規定不同,除非被繼承人留有有效遺囑對於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分配,否則一旦發生法定繼承,兩岸完全可能出現「大相徑庭」的繼承結果。 大陸的繼承順位規定 按照大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因此,大陸對於法定繼承情形下的繼承順位規定為: 兩岸繼承順位大不同,大陸房產花落誰家丨貝斯哲 臺灣的繼承順位規定根據臺灣相關繼承法規的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其中第一順位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僅包含被繼承人的子女,還有孫子女及外孫子女等直系晚輩血親。在先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之人自無繼承權。 但與大陸繼承法關於配偶享有一半財產權的同時並與父母、子女同列第一順位的規定不同,臺灣地區繼承法將被繼承人的配偶列為當然繼承人,從而可以享有單獨的繼承份額,即: 1、在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與他們平均份額; 2、配偶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承遺產的一半; 3、在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二; 4、如果無四個順位的繼承人,則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兩岸這種不同的繼承順位規定,將使得繼承結果完全不同。當然,繼承還因涉及代位繼承、特留份等復雜情形,在此不多贅述。 那麽問題來了,對於臺籍個人在大陸的房產,究竟該適用大陸還是臺灣的法律規定? 大陸房產繼承應適用大陸繼承法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也就意味著,臺籍個人在大陸的房產在沒有任何遺囑或遺贈的情形下發生法定繼承時應當適用大陸地區的繼承法規定,也就是應該按照大陸繼承法的順位規定來進行。 實務中,由於被繼承人的臺灣身份,如繼承人想要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取得大陸房產,需要辦理的手續十分復雜。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關於辦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文書效力的通知》之規定,「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繼承在我國內(內地)的房產,適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須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提供其所在地公證人出具的親屬關系、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公證證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提供其住所地公證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繼承權公證書辦理有關房產手續。」 (一)先在臺灣辦理親屬關系及死亡事實的公證書 繼承人須先向臺灣的公證機關(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申請公證書,就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的死亡等進行公證。辦理時應向公證機關告知此份公證文書的用途,臺灣公證機關會在出具公證文書後交由臺灣海基會轉寄大陸省級公證協會。 (二)向大陸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的公證 在取得由海基會轉寄的臺灣關於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的公證文書後,繼承人應向大陸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的公證。如同一順位繼承人中有繼承人同意放棄繼承的,須在臺灣辦理同意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同時,如果繼承人不能親自前往大陸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時,還需就委托他人代辦事宜在臺灣辦理委托書的公證手續。 (三)向大陸房產所在地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大陸目前尚未開征遺產稅,因此因繼承而發生的房屋所有權過戶,無需繳納任何稅負。臺灣繼承人繼承大陸房產前,需憑前述資料先到房屋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繼承的免稅證明,再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 臺商財產傳承宜早規劃 避免紛爭 正因兩岸關於繼承法的規定不同,加之辦理繼承的手續十分復雜且耗時,被繼承人身故後,家人往往因為遺產處理事宜奔波兩岸心力交瘁,更有處理不善者甚至大打出手。 本傑明·富蘭克林曾說:「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情不可避免,稅收和死亡。」與其在自己往生後讓家庭成員一地雞毛,不如提早做好規劃,無論現時贈與或提早做好遺囑,讓事態得以按照自己的心願良性發展,並且令向善的資本實現世代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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