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

高新企業稅務風險

高新企業如何避免補稅風險?從廣東233家資質撤銷案看研發費用合規管理 簡介 最近,很多朋友被一條標題為「廣東省取消233家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追繳稅款」的文章所震撼,這些企業被追繳稅款年度最早甚至在2016年。 眾所周知,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率,比一般企業的25%稅率優惠了10%。如果要追繳以前年度稅款,除補繳稅款外,還應計算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從2016年起算至2024年,八年滯納金合計為128%,按按補稅款200萬元計算,單單滯納金就達256萬元!當然,根據稅務稽查和自查補稅的一般原則,查稅期至少為三年,最終補稅金額算出來,將會驚掉很多人的下巴! 實務中,很多企業經營者聽信來自於網絡或專家建議,以所謂「節稅」為目的,編造材料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獲得優惠稅率,但對於政策規定的細節以及企業實際狀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並不了解,或者說並不在意。但其忽略的一個重點是,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由科技部門頒發證書,但稅收優惠的查核則是由稅務機關主導,兩部門要求不一實屬正常,且稅務機關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及研發費等的查核更為嚴謹也在情理之中。 實際上,研發費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要求還是非常高的,這一點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稅務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2013年7月)等規定就不難看出,只是很多企業因未充分了解政策內容,並忽視了稅務機關的查稅力度和決心,從而造成被要求追繳稅款的尷尬局面。 結合貝斯哲協助客戶被查稅的案例,我們談一下企業常忽視的幾個問題: 企業申請高新資質的雷區 研發活動被否 2023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及科技局公布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案例」,其中「微信社群粉絲經營平臺」的項目被否,結出的專家意見如下: (一)項目目標沒有體現創新性 該項目是企業微信平臺的簡單應用開發,目標是實現會話監測、引入AI客服,減輕運營壓力、提升響應水平、保障運營安全等。這些目標與當前市場上多類型的在線客戶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確的創新性。 (二)擬突破的核心技術屬於現有成熟技術 該項目前端技術采用微信小程序技術框架,後臺技術涉ACS雲技術、數據加密、數據傳輸等現有技術,同時基於Redis和Kafka實現快速的消息訂閱與分發,上述技術是較為成熟軟件技術框架和PAAS服務,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經得到充分論證,在實踐中基本不存在技術風險。該項目主要是運用現有成熟技術對業務流程的改變,不能體現技術創新性。 (三)研發結果沒有體現不確定性 該項目作為企業微信應用開發,屬於運用現有信息技術進行的常規軟件相關活動,活動的結果事先具有確定性。同時研發結果的性能指標主要由其依賴的ACS節點數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決定,而項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內容對最終性能影響不大,並未體現研發結果不具確定性的特點。」 從上述意見我們可以看出,研發活動重點在於「新」,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只是現有技術的羅列,即使是小程序開發也會被否。此外,對於「研發過程體現不確定性」也是認定的重要因素。假設研發活動都被否認,則所有的研發費也就失去了意義! 研發材料缺失  前段时间,我们针对某客户进行“税务体验”,惊奇的发现,该公司具备科技属性,不乏多项发明专利和上百个实用新型专利,但研发费的资料只有“项目立项书”,且立项书内容仅两三页,并未体现研发难度、研发思路、研发不确定性等重要“研发活动标志”,除此以外,非无其他资料,那么该公司如何在面对税务稽查时来证明开展了实际符合政策的研发活动呢? 我们以一个内控较为健全的企业为例,对于研发活动,应从最开始的市场和技术调研出发,分析研发项目可行性、成本、资源耗用、周期以及对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并在立项书中体现研发思路,确定项目的量化目标,毕竟企业不可能无限制的投入,不设定目标,则不符合正常逻辑。对于研发过程,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实验记录、阶段性报告、费用审批、材料领用、研发人员汇报、小试生产安排、实验结果比对等资料。研发结束后,还应有专利转化分析报告、商品化后追踪流程等。所以,我们不难看出,上述资料的收集前提是,企业具备良好的“研发管理制度”或“企业内控制度”,当然,具备研发管理制度也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要求的。 研發費缺少數據來源 這裏所說的數據來源,主要針對研發人工支出和設備折舊支出,根據稅務政策要求,研發的人工支出和設備折舊支出需要按研發項目進行合理分攤,這裏的合理分攤需要以「人工工時統計表」、「設備工時統計表」的方式進行體現。我們發現很多企業在分攤上述費用時,僅憑財務個人經驗,換句話說,要麽平均分,要麽拍腦袋分,無法「準確分攤費用」時,該項費用就會被否。 其中,對於「人工工時統計表」,其數據來源也會被關註,是財務人員或人事編寫的表,還是來自於每個研發人員自行填報的「研發項目用時表」,這個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當然,工時統計也需要與員工的打卡記錄相比對,在打卡記錄上明明該員工請假,但在工時表上依舊進行了統計,那麽數據真實性就會被懷疑。 稅務現場約談 一般來講,稅務自查的情形下,稅務人員很少到企業經營場所針對某位員工進行訪談,但稽查局的做法卻可以直接約談相關人員。假設某企業將生產人員編造為研發人員,不難想象,生產人員因為對於研發項目的一無所知或者漏洞百出,都會在「現場約談」這個環節露出馬腳。 貝斯哲在協助客戶進行研發項目合規輔導中發現,最為可惜的一種情形,是企業明明從事著真實且符合要求的研發活動,但因為財務核算、數據材料準備不足原因卻被稅務機關查核並要求補稅,真是說不出的冤枉。但從客觀角度來說,稅務機關的查核也是有理有據,並不存在失當行為。 「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來做」。在面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研發費加計扣除等研發項目的合規問題上,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可以輔導企業從立項、研發到結案分階段進行,將工作做足做細,才不至於被查核時無所應對而被要求補稅 企業申請高新資質的合規操作注意 一、立項階段 結合企業銷售情況,協助確認研發費總體規模及研發項目數量; 根據項目數量,協助製定研發項目方向,輔導研發人員完成項目立項所需資料; 確認研發用設備及材料範圍; 確認研發組成人員、項目組長及工時填報方式。 確認研發工作記錄文件格式及文件流轉方式,包括實驗記錄、領料單、研發工作記錄、研發問題反饋單及追蹤表、研發階段性報告、小試生產申請表及生產記錄、樣品檢驗記錄等。 二、研發階段 確認研發工作記錄文件格式及文件流轉方式,包括實驗記錄、領料單、研發工作記錄、研發問題反饋單及追蹤表、研發階段性報告、小試生產申請表及生產記錄、樣品檢驗記錄等; 研發辦公室、實驗室等研發場所的安排; 研發設備管理方法及安排、研發設備工時統計表及流轉; 研發設備折舊分攤方法; 研發試生產流程; 研發廢料處理流程; 研發管理製度的編製(從立項到歸檔及專利申請、後續改進) 三、結案階段 研發項目結案報告 研發專利申請流程 研發項目追蹤流程 大陸法律財稅相關問題?歡迎免費咨詢!工作時間2小時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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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企業利潤如何從大陸匯出?台商利潤匯出Q&A

Q1: 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分配利潤?A1:這個問題應分情形來看: 第一,如果是單一境外股東,即使註冊資本沒有全部出資到位,利潤仍可以全部匯出。有銀行按出資到位比例來限製利潤可分配的比例,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第二,如果是二個或以上股東,除非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應按《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比如,公司兩股東A與B股權比例為50%:50%,分別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美元。A已全部出資,B只出資到位40萬美元。假設當年度該企業形成的利潤為200萬元人民幣,則A可分配的比例即為100/140200=142.86萬元,B可分配的比例為40/140200=57.14萬元。 Q2: 我是以臺籍個人名義設立的大陸企業,且以境內人民幣作為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利潤可以匯到境外嗎?A2:這個問題目前存在爭議,銀行做法各不相同。有銀行會以境外人員不得以人民幣出資,或以跨境收支記錄中未看到出資記錄為由,拒絕協助將利潤分配到境外。 我們認為,與早年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匯入後需憑驗資報告方可進行結匯不同,現階段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並不強製要求驗資,因此很多外商企業的資本金出資後,並不一定會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驗資報告;而對於一些原本就在境內工作生活的臺港澳及外籍人員來說,利用工資薪金、房屋租金收入、理財收入等境內合法人民幣收入直接作為對投資企業的出資,似乎也無不妥。 2023年11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其中對於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收入範圍列舉中,包含了「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這一項,實際上是認可了外籍個人從境內外匯賬戶向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出資的行為。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也了解到,針對臺籍個人的境內人民幣出資,銀行建議企業應開立人民幣資本金賬戶,出資時臺籍個人應將資金匯入人民幣資本金賬戶而非企業其他賬戶,即可解決銀行無法查詢出資記錄的問題。 Q3: 請問利潤只能以美元或其他外幣支付嗎?A3: 不必然。可以是外幣,也可以是人民幣。 根據銀發(2018)3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規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貿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銀行按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確保境外投資者利潤所得依法自由匯出。」 Q4: 企業往年均虧損,僅有2023年度有盈利,是否可僅針對2023年度的利潤進行分配?A4: 不可以。 根據匯發(2017)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七條:「……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裏的以前年度,是指利潤匯出時點的以前年度,而非利潤產生時點的以前年度。 舉例來說,如企業2020年度有利潤100萬,2021年度有利潤80萬,2022年度虧損50萬,2023年度虧損120萬,假設股東決定在2024年5月份針對企業之前年度進行利潤分配,意味著: 1、不可以只針對2020和/或2021年度的利潤單獨進行分配; 2、假設2024年5月擬針對之前年度利潤進行分配,則可分配的利潤為100+80-50-120=10萬元。 也就是說,匯出時的未分配利潤計算公式為:年初未分配利潤+本年凈利潤-彌補虧損-計提盈余公積-年內已分配往年利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Q5: 分配利潤前是否必須提取盈余公積金?A5: 是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收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與Q3可分配的利潤計算方式相同,盈余公積的提取,應以可分配利潤的10%進行提取——當然,撇開利潤分配不談,從會計角度來說,如果之前有利潤的年度沒有計提,可以允許補提,補提盈余公積後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並未發生變化,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發生變化。 Q6: 未分配利潤是否可以轉為對本企業或境內其他企業的出資或增資?A6:不但可以,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轉投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根據財稅(2018)102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3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境外投資者將其從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進行如下投資,均可適用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1、新增或轉增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特別的,應包括以利潤補繳其在境內企業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這種情形在內;——比如,境外公司A認繳境內甲公司的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但只實繳到位500萬美元,那麽A可以以其從甲公司獲得的未分配利潤300萬美元轉為對甲公司未出資部分的出資。 2、在境內投資新設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境內企業股權。鏈接閱讀:1、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簡析丨貝斯哲2、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熱點問題Q&A丨貝斯哲 Q7:請問利潤分配應繳納的稅負,是在利潤分配決定作出的時間還是實際支付的時間?A7: 實際支付的時間之日起7日內。 在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37號公告)於2017年12月1日實施之前,企業利潤分配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4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24號公告),規定「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中,向境外匯出利潤必須提供企業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及企業審計報告等文件,因此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通常都早於實際支付的時間,導致很多企業因為超過了扣繳義務時間而被要求繳納滯納金。 37號公告實施後,上述困惑不復存在,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為股息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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