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大陸立遺囑需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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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最重要的原因:大陸繼承順位與台灣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人資格僅分為2順位:
- 配偶、子女、父母
-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第一繼承順位上,兩岸之區別請見下圖:
相比台灣來說,大陸繼承法將父母放到了第一順位,對於自己父母仍健在並且有多個兄弟姐妹的人來說,需要考慮設立遺囑來保障後代的權利。為什麼?很常見的案例是當事人去世,因為生前未立遺囑,所以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均分給了父母,配偶,和子女。然而父母可能年事已高或者被兄妹控制所以導致繼承無法順利進行。
另外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大陸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上親屬關係包括婚生、非婚生、收養和有扶養事實的繼親關係。桃花多的男同學要多多注意哈!
大陸《繼承法》同樣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如本位繼承人並非死亡,而是因故喪失繼承資格,則其直系親屬也不得代位繼承。
父母為子女立遺囑需要考慮的關鍵點
多個子女的家庭
獨生子女的家庭
子女的配偶
按照繼承法,如果遺囑中沒有特別註明遺產為小孩獨有,那麼若小孩繼承時已婚,那麼其繼承的遺產將被視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配偶也有分割權。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的婚姻可以一帆豐順。
若子女已結婚,不想把遺產分給其配偶的話,需要遺囑中特別註明遺產僅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確立遺囑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口頭遺囑。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遺囑形式,並確保該形式符合大陸法律的要求。
貝斯哲事業群推薦使用公證遺囑作為遺囑形式,閱讀這篇文章了解遺囑形式以及為何公證遺囑為最優選擇
明確遺產範圍
- 列明財產清單:在遺囑中應明確列出大陸資產的範圍,包括不動產(如房產)、動產(如銀行存款、股票、珠寶等)以及其他財產性權利和義務。這樣可以避免繼承人對遺產範圍產生爭議。
- 不動產:例如在大陸擁有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均可寫入大陸遺囑中進行處理和繼承。
- 銀行存款和金融資產:在大陸銀行開戶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資產都可以通過大陸遺囑來指定繼承人。
- 公司股份及企業權益:如果在大陸設立或投資公司,所擁有的股份或權益可以通過遺囑轉讓給指定繼承人。
- 動產:包括車輛、藝術品、珠寶、家具等在大陸的動產,也可以作為遺產在遺囑中分配。
- 排除非大陸資產:如果台灣人在台灣或其他地區也有資產,應在遺囑中明確排除這些資產,以免對大陸資產的繼承產生影響。
- 排除夫妻共有財產:被繼承人如果有配偶,需要注意哪些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無法將夫妻共有財產放入遺囑給予第三方
繼承人的指定
- 明確指定繼承人:應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並說明他們各自應繼承的財產份額。如果有多名繼承人,還應考慮他們之間的繼承順序和分配比例。
- 特別關注弱勢繼承人:如果遺囑中涉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確保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遺囑的附加條件
附條件的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中設定的義務。如果他們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常見問題 Q&A
台灣人可以在台灣針對其大陸的財產立遺囑嗎?
大陸有遺產稅嗎
父母都不在,也沒有兄弟姐妹,還需要立遺囑嗎?
即使家庭結構較為簡單,也沒有家庭內部糾紛,仍需要考慮立遺囑。有以下幾種原因:1.立遺囑並增加附加條件,確保小孩對自己盡到照顧的義務 2.若無遺囑特別註明,且子女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已結婚,其所繼承的遺產將變為夫妻共有財產。立遺囑表明遺產為子女獨有可以保全其對遺產的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