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劇作為家庭劇的核心構成,向來是家族企業最為外人津津樂道的看點之一。
這實際上也是繼承與贈與的最大不同。贈與是主動為之,當事人對於事態的進展有著自己的掌控;繼承則除非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已指定繼承人,否則只能被動地根據法律規定的順位進行法定繼承,局勢超出掌控也就在所難免。
大陸未開征遺產稅
與臺灣有針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開征遺產稅不同,截至目前,大陸並未開征遺產稅。
此前針對大陸將開征遺產稅的傳聞,國家財政部在2017年8月21日對全國政協委員段祺華的提案進行的答復函中明確:「我國目前並未開征遺產稅,也從未發布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臺商因此無需擔心在大陸的房產發生繼承時需繳納遺產稅的問題。
房屋繼承涉及的稅負
大陸房屋的法定繼承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契稅,但需繳納印花稅。
撇開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員)這種行為不談,根據被繼承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繼承通常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即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對財產進行處分,而法定繼承則是直接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位、份額等進行的繼承方式。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傳承行為,因此個人所得稅與增值稅及附加均無需繳納,並因涉及產權轉移書據均須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不同之處在於契稅,贈與及繼承各有一種免(契)稅的情形,即:配偶之間的房屋更名和法定繼承下的房屋過戶可以免繳契稅,除此外的其他情形,則視當地規定繳納1%~3%的契稅。
一、土地增值稅:免予征收
2019年7月,財稅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曾頒布《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但迄今《土地增值稅法》並未正式頒布。目前執行的仍為《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一直以來,大陸對於個人之間的住宅轉讓,並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早在1995年頒布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即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除此外,財稅(2008)137號《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亦對此進行了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個人所得稅:免予征收
房產繼承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依據,主要為:
1、《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2、《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已廢止)
3、《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如《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第二條: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三、增值稅及附加:免予征收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四、契稅:免予征收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溝通過繼承取得房屋權屬時可免征契稅,如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五、印花稅:需繳納
房屋繼承涉及到產權書據轉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納稅憑證之一,需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那麽,如何確定契稅與印花稅的繳納基數?根據《契稅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印花稅的繳納亦此。實務中,稅務部門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提供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或按當地政府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該時點的房屋價值。
繼承房屋出售時的稅收
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在未來出售時,並不會因為其無償取得而將扣減基數計為零,而是以繼承行為前的購房原價來進行扣減。
根據國稅發(2005)172號《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這就意味著,二代在出售該房產時,其計稅的基數應以受贈前取得的房屋價格作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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