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分配利潤?A1:這個問題應分情形來看:

第一,如果是單一境外股東,即使註冊資本沒有全部出資到位,利潤仍可以全部匯出。有銀行按出資到位比例來限製利潤可分配的比例,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第二,如果是二個或以上股東,除非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應按《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比如,公司兩股東A與B股權比例為50%:50%,分別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美元。A已全部出資,B只出資到位40萬美元。假設當年度該企業形成的利潤為200萬元人民幣,則A可分配的比例即為100/140200=142.86萬元,B可分配的比例為40/140200=57.14萬元。

Q2: 我是以臺籍個人名義設立的大陸企業,且以境內人民幣作為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利潤可以匯到境外嗎?A2:這個問題目前存在爭議,銀行做法各不相同。有銀行會以境外人員不得以人民幣出資,或以跨境收支記錄中未看到出資記錄為由,拒絕協助將利潤分配到境外。

我們認為,與早年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匯入後需憑驗資報告方可進行結匯不同,現階段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並不強製要求驗資,因此很多外商企業的資本金出資後,並不一定會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驗資報告;而對於一些原本就在境內工作生活的臺港澳及外籍人員來說,利用工資薪金、房屋租金收入、理財收入等境內合法人民幣收入直接作為對投資企業的出資,似乎也無不妥。

2023年11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3年版)》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其中對於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收入範圍列舉中,包含了「個人境內外匯賬戶」這一項,實際上是認可了外籍個人從境內外匯賬戶向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出資的行為。台资企业利润汇出七问丨贝斯哲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也了解到,針對臺籍個人的境內人民幣出資,銀行建議企業應開立人民幣資本金賬戶,出資時臺籍個人應將資金匯入人民幣資本金賬戶而非企業其他賬戶,即可解決銀行無法查詢出資記錄的問題。

Q3: 請問利潤只能以美元或其他外幣支付嗎?A3: 不必然。可以是外幣,也可以是人民幣。

根據銀發(2018)3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規定,「凡依法可以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貿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銀行按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確保境外投資者利潤所得依法自由匯出。」

Q4: 企業往年均虧損,僅有2023年度有盈利,是否可僅針對2023年度的利潤進行分配?A4: 不可以。

根據匯發(2017)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七條:「……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裏的以前年度,是指利潤匯出時點的以前年度,而非利潤產生時點的以前年度。

舉例來說,如企業2020年度有利潤100萬,2021年度有利潤80萬,2022年度虧損50萬,2023年度虧損120萬,假設股東決定在2024年5月份針對企業之前年度進行利潤分配,意味著:

1、不可以只針對2020和/或2021年度的利潤單獨進行分配;

2、假設2024年5月擬針對之前年度利潤進行分配,則可分配的利潤為100+80-50-120=10萬元。

也就是說,匯出時的未分配利潤計算公式為:年初未分配利潤+本年凈利潤-彌補虧損-計提盈余公積-年內已分配往年利潤+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Q5: 分配利潤前是否必須提取盈余公積金?A5: 是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收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與Q3可分配的利潤計算方式相同,盈余公積的提取,應以可分配利潤的10%進行提取——當然,撇開利潤分配不談,從會計角度來說,如果之前有利潤的年度沒有計提,可以允許補提,補提盈余公積後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並未發生變化,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發生變化。

Q6: 未分配利潤是否可以轉為對本企業或境內其他企業的出資或增資?A6:不但可以,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轉投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8)102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3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境外投資者將其從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進行如下投資,均可適用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1、新增或轉增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特別的,應包括以利潤補繳其在境內企業已認繳的註冊資本這種情形在內;——比如,境外公司A認繳境內甲公司的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但只實繳到位500萬美元,那麽A可以以其從甲公司獲得的未分配利潤300萬美元轉為對甲公司未出資部分的出資。

2、在境內投資新設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境內企業股權。鏈接閱讀:1、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簡析丨貝斯哲2、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熱點問題Q&A丨貝斯哲

Q7:請問利潤分配應繳納的稅負,是在利潤分配決定作出的時間還是實際支付的時間?A7: 實際支付的時間之日起7日內。

在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7號《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37號公告)於2017年12月1日實施之前,企業利潤分配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4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24號公告),規定「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中,向境外匯出利潤必須提供企業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及企業審計報告等文件,因此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通常都早於實際支付的時間,導致很多企業因為超過了扣繳義務時間而被要求繳納滯納金。

37號公告實施後,上述困惑不復存在,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為股息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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