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加上二代無意接班,同時又受到經濟大環境的製約,近兩年來不少臺港澳及外國投資者決意停止在境內的企業經營,並進行清算註銷。

早年外商投資企業清算遵循的是1996年9月7日頒布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2008年1月15日,第516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要求按《公司法》規定進行。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推進企業註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其中對企業註銷應提交的材料及註銷註意事項以附件《企業註銷指引》的形式進行了規範,期間2021年進行過一次修訂,2023年12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及稅務總局再次進行修訂,發布了《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

與2021年修訂版指引相比,2023年版除了以不同經營主體進行分類,增加了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主體註銷的內容以外,更加明確了清算組的組成、選任方式及清算組職責,細化了普通註銷及簡易註銷等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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