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二代傳承之 房產繼承(二)
「愛拼才會贏。」以能吃苦能打拼著稱的臺商,產業分散世界各地,財富表現形式也呈多樣化,房屋、存款、現金、股票、基金、企業股權等,都是常見的繼承財產。因財產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布局,再加上被繼承人有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死亡地等因素摻和其中,就使得繼承發生時應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成為繼承人爭執的焦點。
臺商繼承大陸房產應適用大陸繼承法
究其根本,在於不同國家對於繼承的順位規定並不相同。即使是大陸與臺灣,兩岸之間關於繼承順位的規定也並不相同。繼承人死亡時,除保留配偶份額之外,大陸的第一繼承順位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順位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而臺灣的第一順位則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為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
繼承順位的不同,可能引發截然不同的財產分配結果。舉例來說,如臺商張三在上海擁有一套價值5000萬元的別墅,如按大陸繼承法,則該別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1/2所有權歸張三太太,剩下的1/2,應由張三太太、張三的未婚兒子和未婚女兒,以及張三健在的母親各繼承1/4即整個房產的1/8。如果按照金額來進行劃分,則相當於張三太太擁有5000萬*(1/2+1/8)=3125萬,張三兒子、女兒及母親則各為625萬元。但如果按臺灣繼承法,在保留1/2歸屬張三太太以外,張三母親因處於第二順位不能參與該房產的繼承,而應由張三太太及兒女三人各按1/3來繼承屬於遺產的部分,故張三太太的繼承份額為5000萬(1/2+1/6)=3333.33萬,張三兒女則各為833.33萬元。
臺商在大陸購置的房產,發生法定繼承時,是按照臺灣的法律還是大陸的法律進行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幣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臺商在大陸購置的房產如未提前做好規劃,未進行生前贈與或未提前立好遺囑時,就必須按照大陸繼承法的規定順位來進行遺產的分配!
繼承大陸房產應辦理的流程及文件
既然是親屬關系,又涉及財產份額,可以想象,「我媽是我媽」的證明在遺產繼承的辦理中必不可少。如果繼承人們最終協商該大陸房產歸屬其中某一繼承人時,由第三方機構對此法律行為進行真實性與合法性確認,也成為不可缺少的環節。
臺籍人員繼承大陸房產,所需流程及文件如下:
1、向臺灣公證機構證明親屬關系
要證明「我媽是我媽」,需向臺灣法院或民間公證機構等公證機關提供被繼承人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藤本、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切結書等,來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
2、房屋如協商由某一法定繼承人繼承時,其他繼承人應同時對放棄繼承的聲明進行公證。
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通常會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通過協商進行分割,如大陸房產並非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時,其他繼承人應針對放棄(拋棄)繼承的聲明等同時在臺灣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如繼承人本人無法前來辦理而委托其他人代為經辦時,還應同時對此委托關系進行公證。
這幾年受疫情及防疫隔離政策等影響,很多繼承人無法前來大陸親自辦理,需委托大陸律師或其大陸的親朋好友代為進行繼承事項的辦理。針對此委托關系,繼承人也應一同辦理公證手續。
4、進行認證
此流程無需繼承人本身經手,而是在臺灣進行公證時,即應告知公證人此份公證的用途。公證機關會將公證書副本直接交給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寄送到大陸房產所在地的省公證員協會,對繼承人取得的公證書正本及海基會寄送大陸的公證書副本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一致的證明。
5、向大陸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人在收到上述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臺灣公證書後,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房產證、委托書等文件,到大陸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並取得《繼承權證明書》。該等文件資料均齊全後,即可到房產所在地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